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對象,將重點排污單位納入企業生態信用管理范圍。二是規定了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建立了良好、守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黑名單”五個生態環境信用等級體系。結合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社會影響等實行計分定級制,把評價標準作為重中之重,按分值確定良好(A級85分及以上)、守信(B級70-84分)、一般失信(C級50-69分)、嚴重失信(D級30-49分)、“黑名單”(E級29分及以下)。三是建立了初次評價制度,對首次納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的企業予以初次評價,賦予初始分值。設置了初次評價核查程序,規定了初次評價信息公開程序,嚴格了準入管理。經與座談企業初步測算,85%以上的企業為守信、一般失信企業,企業各信用級別呈現正態分布。四是設立了“黑名單”直接定級制度。參考生態環境部的思路,對“黑名單”在計分定級之外,設立了直接定級條件。對逃避監管、屢查屢犯、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等特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直接列入“黑名單”。五是強化了信息公開共享。以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情況,同時將良好、“黑名單”企業信息及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六是以正向激勵為導向,建立了生態環境信用修復機制,對一般失信、嚴重失信、“黑名單”企業可通過及時整改、污染減排等方式,逐步提升信用等級;對“黑名單”企業,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六月內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上調一個信用級別。七是健全了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對不同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的企業,規定了聯合激勵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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